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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振動試驗機在振動試驗過程中中斷了應如何處理?
電池振動試驗機在振動試驗過程中,試驗中斷是常有的事情,一旦出現中斷、應立即停機、檢查試驗中新的原因. 有針對性的對后續的試驗進行恰當的處理;
一、非產品故障引發的中斷
電池振動試驗機在振動試驗過程中中斷的特點是被試產品工作正常.結構未見損傷中斷的原因可能是振動試驗設備或試驗測量裝置的故障引發,或者是供電電源故障以及人為事故等。處理的辦法按下述不同情況,分別進行;
1.允差內的中斷∶如果試驗中斷前所有的振動試驗條件參數均保持在允許的誤差范圍之內,處理完引發試驗中斷的故障后.可以繼續進行試驗,中斷前的試驗時間計入總的試驗時間內。
2.欠試驗中斷∶中斷發生時,如果試驗條件低于規定的試驗允差下限,應從低于試驗條件的那個時間點開始,重新調整試驗參數達到規定的試驗條件(除另有規定外)、恢復試驗直至結束,再給出產品是否合格的結論。
如果整個試驗結束后,發現試驗過程中有某個時間段出現"欠"試驗,則應調整試驗參數達到規定的試驗條件后,補足欠試驗的時間后,再做結論。
3.過試驗中斷∶電池振動試驗機中斷發生時,如果試驗條件高于規定的試驗允差上限,出現過試驗中斷時.原則上應立即停止試驗,用新的試驗件重新開始試驗。如果該試驗中斷點已接近過半的試驗時間,也可按下述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若試驗件在試驗中斷前未受損壞,可利用原件從中斷點開始控制試驗條件進入允許的誤差帶內,繼續進行后續的試驗,如果直至試驗結束,試驗件也未出現故障或損壞、說明該試驗件具有良好的振動環境適應性,試驗通過。
2)若電池振動試驗機中斷前過試驗產生的損害只是試驗件的某一部件或構件,而這一部件或構件與本次試驗目的需要測試的數據絕對沒有影響,并且知道這些損壞是由于過試驗這一唯一因素引起的,則可修復試件,重新進行試驗,并做完規定的時間。過試驗發生后、若要修復試件繼續進行后續的試驗,則應得到委托方同意,以避免在后續的試驗中出現失效時產生異議。
3)如果電池振動試驗機在中斷時間點后,產品在符合試驗條件的后續振動試驗中出現失效、除非有足夠的理由證實中斷前的過試驗條件對被試件出現的失效沒有影響,否則該試驗的結果不能判斷產品對給定的振動環境條件不適應。因為中斷前的過試驗條件很可能已對試驗件造成了某種累計損傷,并在后續給定的振動環境條件下加劇了這種損傷,從而導致產品失效。為了正確判定該產品是否能適應給定的振動環境條件,必須用新的試件重新進行試驗。
2.產品自身故障引發的中斷
如果是因為被試件的整體或部件失效而中斷試驗,被迫停機,試驗的時間又不滿足試驗的要求,需要分析失效原因,按試驗的目的和要求不同,決定是否用新的試件重新開始試驗.還是修復失效部件后繼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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